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获得和维持程序

每一缔约方应:

继续努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注册制度,包括改进审查程序和质量体系;

向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拒绝授予或者注册知识产权的理由;

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对授予或注册知识产权提出异议、或者寻求撤销、取消或宣告知识产权无效的机会;

要求对上述关于异议或者撤销、取消和无效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以及

就本条而言,“书面”和“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