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在符合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前提下,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

缔约双方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制止某些发明在其领土内进行商业上实施的,可以将这些发明排除在可获专利之外,只要这种排除并非仅仅因为该缔约方的法律禁止其实施。

缔约双方还可排除下列各项的可专利性:

医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和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的生物学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