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预裁定

应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提交的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在货物实际入境前,每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预裁定:2

货物原产地;

商品税则归类;以及

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进口方海关当局应当自接受所有必要信息(申请人应提交包括货物样品在内的所有必要信息)后的90日内做出预裁定。

进口方海关在作出预裁定时,应当考虑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情况。为了更加确定,如果构成预裁定基础的事实或情况受到行政或司法审查,则一缔约方可以拒绝发布预裁定。当事人依照本款规定拒绝作出预裁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相关事实、情况以及拒绝作出预裁定的依据。

每一缔约方海关应当规定,预裁定自发布之日或裁定中指定的其他日期起生效,但该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

在下列情况下,进口方海关可以修改或撤销预裁定:

如果该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

如果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或实际情形发生了变化;

如果提供了不实信息或相关信息未予提供;或者

为与其国内法律的变化、司法判决以及本章修订的规定保持一致。

各海关当局可以在遵守其国内法律法规的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在包括互联网上公布有关预裁定的任何信息。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遗漏与预裁定相关的事实或情况,或者不按照预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行事,发证海关可以对申请人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刑事处罚,以及依照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行为、处罚或其他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