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透明度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互联网上迅速公布与缔约方间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则和程序等信息。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或多个询问点,以解答有关海关事务的利害关系人的询问,并应在互联网上提供有关进行此类询问的程序的信息。

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符合其国内法的方式,每一缔约方应事先在互联网上公布与双方贸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草案,以期为双方贸易提供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草案。公众,特别是感兴趣的人,应有机会提供意见。

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符合其国内法的方式,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与缔约双方之间贸易有关的新的或修订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在其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