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合作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当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协助:

本章的实施和运作;

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

制定和实施海关最佳实践和风险管理技术;以及

缔约双方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海关应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增进互信,促进贸易便利化,实现双方高水平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