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护水平
缔约双方重申各自拥有确定各自环保水平及其环境发展优先领域,以及制定或修订其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主权权利。
缔约双方应努力确保其法律和政策有助于并鼓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应努力继续提高各自的环境保护水平。
在此,缔约双方:
认识到各自促进遵守和有效实施每一缔约方环境法的承诺;
将努力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及
重申在环境问题上加强合作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