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法律和法规的执行
一缔约方不得通过持续或不间断的作为或有意的不作为,未能有效执行其环境法律法规,以影响到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
缔约双方认识到,通过削弱或减少其各自环境法律和法规所赋予的保护来鼓励贸易或投资是不恰当的。因此,任一缔约方不应以削弱或减少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保护的方式而放弃或贬损这些环境法律法规。
缔约双方同意环境法律和法规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的。
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理解为授权一缔约方有关当局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开展环境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