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注释:
注释:
基于规定可归为废碎料的货物,及那些未具体列名的废碎料,其应适用完全获得的原产地标准;
本附件所指的税则归类改变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章改变(CC)表示发生了协调制度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品目改变(CTH)表示发生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子目改变(CTSH)表示发生了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税则归类改变表示非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加工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附件3—B
原产地证书
背页说明
第1栏:注明中国或者尼加拉瓜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2栏:如果已知,注明中国或者尼加拉瓜进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未知,填写“***”(三个星号)。
第3栏:如果已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如果未知,填写“***”(三个星号)。
第4栏: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及其他可能包括的信息。如果在装运前或者装运时未签发原产地证书,授权机构应当在此注明“补发”。
第5栏:注明商品项号。
第6栏: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当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者“\”(结束斜线符号)。
第7栏:对应第6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第8栏:对应第6栏中的每种货物,依据下表的指示填写其适用的载于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和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原产地标准。
第9栏:对应第6栏每种货物的计量单位,表明其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0栏:本栏应当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包括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发票)。
第11栏:本栏必须由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填写,填写内容为地点、日期以及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授权人员的签名。
第12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授权人员填写、注明日期、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