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止后审查
在不损害本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情况下,被请求方如认为其已移除了仲裁庭认定的不符之处,可书面通知请求方并附有如何移除不符之处的描述。如请求方不同意,其可以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此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否则,请求方应当立即停止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仲裁庭应当在请求方根据第一款规定提交事项后的60日内发布报告。如仲裁庭最终认定被请求方已经消除不符之处,请求方应当立即停止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