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进口关税或者保证金的退还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原产货物进口时,进口商在不迟于货物进口之日1年内,可向进口方海关申请退还因该货物未获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征的关税或已交纳的押金、保证金。进口商必须提交:

证明货物在进口时为原产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以及

进口方要求的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文件。

在不影响第一款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可根据其各自的法律法规要求进口商在货物进口时应正式向海关申明相关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以此作为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先决条件,否则不给予关税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