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业绩要求

任一缔约方不得就其领土内另一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施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求,或者强制要求其承诺或保证29:

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

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当地含量;

购买、使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对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给予优惠,或者向其领土内的人购买货物;

以任何方式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此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

通过以任何方式将该投资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等货物或服务在其领土内的销售;

将特定的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转移给其领土内的人;

仅从缔约方领土内向一个特定区域市场或世界市场提供投资所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将特定区域市场或世界市场的总部设立在其领土内;或者

在其领土内实现一定比例或价值的研发。

任一缔约方不得就其领土内的另一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要求以遵守下列要求作为获得或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

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购买、使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对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给予优惠,或者向其领土内的人购买货物;

以任何方式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此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或者

通过以任何方式将该投资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等货物或服务在其领土内的销售。

(一)第一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针对另一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施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求,或者强制要求其执行以下承诺或保证:在该方领土内确定生产地点、提供服务、培训或雇佣员工、建设或扩大特定设施、开展研发,前提是该措施符合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九项。

第二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将在其领土内确定生产地点、提供服务、培训或雇佣员工、建设或扩大特定设施、开展研发的要求,作为另一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获得或者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

第一款第(六)项不适用于:

一缔约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授权使用一项知识产权的情形,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的范围内且符合该条规定要求披露专有信息的措施;或

由法院、行政法庭或竞争法机构强制执行这种要求、承诺或保证,以救济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之中确定的缔约方竞争法项下的反竞争行为的情形30。

只要此类措施不以专断的或不合理的方式适用,并且此类措施不构成对国际贸易或投资的变相限制,第一款第(二)、(三)、(六)项和第二款第(一)和(二)项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以下措施,包括环境措施:

确保遵守不违反本章的法律法规所必需的措施;

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者

与保护生物和非生物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款第(一)、(二)项不适用于关于出口促进和对外援助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资格要求。

第一款第(二)、(三)、(六)、(七)项以及第二款第(一)、(二)项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不适用于进口方施加的、与获得适用优惠关税或者优惠配额的产品资格所必须满足的货物成分相关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适用于这些条款所列之外的其他承诺、保证或要求。

本条并不排除任何私人主体之间、非由一方施加或要求的承诺、保证或要求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