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附件
附件 11—C
临时保障措施
在发生严重的收支平衡困难、外部金融困难或其威胁时,本章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阻止双方针对与资本流动有关的支付或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性措施。
基于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应:
与可适用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一致;
是临时性的,且将随着第一款描述的情形的好转而逐步取消,且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但是,如发生极端特殊情况,一缔约方可以在提前通知另一缔约方并与之磋商后将该等措施延期一次,为期12个月;
不违反本章第二条和第三条;
不违反本章第六条;
不会导致多重汇率;以及
及时通知另一缔约方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