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生效

缔约双方应相互通知对方已完成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定自收到后一份书面通知3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