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作准文本

本协定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和马那瓜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文涛 劳雷亚诺·奥尔特加·穆里略

(签名) (签名)

————————————————————————————

1本条仅用于本协定的实施。

2向中国申请预裁定须向中国海关注册。

3双方同意,关税配额或者数量限制均不属于保障措施所允许的形式。

4为进一步明确,第八章第四条、第八章第七条和第八章第八条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其领土内通过涵盖投资提供服务的措施的范围限于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范围,且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不符措施和例外情况。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包括本款,均不受第十一章(投资)第二节(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的约束。

5为进一步明确,第八章第二条或第八章第三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本章的适用范围。

6为进一步明确,待遇是否根据第八章第二条或第八章第三条在“相似情况”下给予取决于整体情况,包括相关待遇是否根据合法公共福利目标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加以区分。

7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一方对由于相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外国性质而导致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8就本条而言,“非缔约方”一词不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指的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1)中国香港;(2)中国澳门;以及(3)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中国台北)。

9本项不涵盖一缔约方限制用于服务提供的投入物的措施。

10为进一步明确,本条不禁止任一缔约方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设立商业存在并获得许可,以提供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

11为进一步明确,第十一章(投资)第二节(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不得适用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

12为进一步明确,待遇是否根据第九章第二条或第九章第三条在“相同情况”下给予取决于整体情况,包括相关待遇是否根据合法公共福利目标对投资者、投资、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加以区分。

13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颁布一新法规或其他附属措施以允许提供新金融服务。

14双方理解,“审慎理由”一词包括维护单个金融机构或金融系统的安全、健全、完整或金融责任以及支付和清算系统的安全、金融完整性和运营完整性。

15为进一步明确,为推行货币和相关信贷政策或汇率政策而采取的一般适用措施不包括明确废除或修改规定面额货币或货币汇率的合同规定的措施。

16为进一步明确,缔约双方同意信息可以以每一缔约方选择的语言公布。

17为进一步明确,对于中国来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

18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本款不影响且不损害一缔约方在本条下的权利和义务。

19为进一步明确,第九章第三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一缔约方承认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审慎措施。

20为进一步说明,中国要求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当地设立代理机构并保存备案。

21缔约双方理解,如(a)和(b)规定的金融信息或金融数据处理涉及个人数据,对此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应符合中国关于保护此类数据的法律法规。

22咨询服务理解为包括投资组合管理。此外,附属服务不包括第九章第二十一条金融服务定义的(五)至(十五)项中提到的服务。

23要求一方自然人持有签证而不要求非缔约方的自然人持有不应单独被视为对本协定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24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职权的授予应当根据一方的法律进行,包括通过立法授权以及政府命令、指令或其他行为,将政府职权转移至该人,或授权该人行使政府职权。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职权是指政府被依法赋予的权力,例如征收、发放许可、批准商业交易,或实施配额、收取税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力。

25为进一步明确,缔约方提供的待遇是否属于本章第二条或第三条项下的“类似情形”取决于整体情况,包括相关待遇是否基于合法公共福利目标而在投资者或投资之间进行区别对待。

26最低标准待遇应依照附件11—A进行解释。

27本章第六条应依据附件11—A和附件11—B进行解释。

28第七条不影响缔约各方为了维护包括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在内的稳定而对其资本账户进行管理的能力。为进一步明确,附件11—C适用于本条。

29为进一步明确,第二款“获得或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不构成第一款所述的“承诺或保证”。

30双方认识到,一项专利并不必然带来市场支配力。

31为进一步明确,本条所述的利益包括一方投资者诉诸本章第二节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32就本条而言,“金融服务主管部门”是指:

对中国而言,中方指定并通过依第九章第二十条规定设立的联络点通知尼方的部门;和

对尼加拉瓜而言,尼方指定并通过依第二十章第四条规定设立的联络点通知中方的部门。

33为进一步明确,为确保公平或有效地课征或收取税赋而采取或执行的非歧视性税收保全措施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构成本章第六条规定的征收。

34就本条而言,“税务主管机关”是指:

对中国而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以及

对尼加拉瓜而言,财政和公共信贷部(MinistryiodeHaciendayCréditoPúblico,MHCP)或其后继机构。

35为进一步明确,磋商请求应发送到附件11—D(向一方送达文书)所列的中央政府机构。

36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定,磋商地点应为被申请人的首都。

37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的非控股少数股东不得代表该企业提出诉请。

38如果第二节所述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那么,除非争端双方另有其他约定,否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投资者—东道国基于条约的仲裁透明度规则》不适用。

39为进一步明确,当被申请人的国内法在事实上与一诉情相关时,本款规定不影响对被申请人的国内法作为事实进行考虑。

40“被申请人的法律”是指具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相同案件时将适用的法律。

41为进一步明确,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被申请人披露受保护信息,也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或允许获得其根据本章第十四条进行保密的信息。

42一些形式的债务,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有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而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源于销售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立即到期的支付请求权则较不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

43一个特定类型的执照、授权、许可或类似文件(包括特许,但限于具有此类文件性质的特许)是否具有投资的特征,也取决于这些文件的持有者根据该方法律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等因素。那些不创设任何受国内法保护的权利的执照、授权、许可和类似文件,应属于不具有投资特征的执照、授权、许可或类似文件。为进一步明确,前述规定不影响对任何与执照、授权、许可或类似文件相关的资产是否具有投资特征进行判断。

44“投资”一词不包括在司法或者行政诉讼中做出的命令或判决。

45就本定义而言,“国家级政府部门”是指(a)对尼加拉瓜而言,尼加拉瓜发展、工业和贸易部;(b)对中国而言,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

46“书面协议”是指无论是以单个文件还是以多个文件的形式体现的由双方签署的书面形式的协议。该协议产生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且在根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确立的适用法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为进一步明确,下述两种情况不应被视为构成一项书面协议:(1)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的单方行为,如由一方仅基于其监管职权发放的许可、执照或授权,或者一项法令、命令或判决本身;(2)表示同意的行政或司法的法令、命令。

47缔约双方理解,法律一词包括所有国内法规。

48对于缔约双方而言,机密信息一词包括根据其法律定义为“机密”的任何信息。

49为进一步予以明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任何生效的修正议定书,以及缔约双方之间已获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批准的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任何条款的豁免。

50缔约双方交换了关于地理标志的现有法律法规的英文版本以供参考。就地理标志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和(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后,缔约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可靠的英文版本以供参考。

51就本协定而言,“税收协定”是指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

52为进一步澄清,本章不适用于拟议中的措施和/或非违反之诉(在不违反本协定条款情况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