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终止
本协定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递交书面终止通知前应有效。本协定应自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起180日后终止。
在收到本条第一款项下通知后30日内,任何一方可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可否晚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日期终止效力提出磋商请求。该磋商应在一方提出请求后30日内启动。
本协定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递交书面终止通知前应有效。本协定应自另一方收到上述通知起180日后终止。
在收到本条第一款项下通知后30日内,任何一方可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可否晚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日期终止效力提出磋商请求。该磋商应在一方提出请求后30日内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