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成套货物
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如果按照本章第三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
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如果按照本章第三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