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原产货物一并报验和归类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应当被视为该货物的一部分,只要:
与货物一起开具发票;以及
在数量及价值上都是依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对于适用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应当不予考虑。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本条第一款所述附件、备件及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