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通知和磋商
一缔约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以下事项:
发起双边保障措施调查;
做出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
做出实施或延长一项双边保障措施的决定;以及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做出放宽已实施的双边保障措施的决定。
在发出本条第一款第(二)和第(三)项所述通知时,实施双边保障措施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所有相关信息,该信息应包括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证据、所涉产品的准确描述、拟采取的双边保障措施、拟实施日期和预计期限。在延长双边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应提交第三条要求的书面裁定结果,包括证明继续实施该措施对于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和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证据。
提议实施或延长双边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根据本条第二款提供的信息,就双边保障措施交换意见,在延长双边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本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就补偿达成协议。
一旦形成根据《保障措施协定》所要求的主管机关报告的公开版本,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一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