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补偿
延长双边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应通过与另一缔约方的磋商,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双方同意的补偿;补偿采用与此保障措施预期导致的贸易影响实质相等或与额外关税价值相等的减让的形式。磋商应于双边保障措施延长实施后30天内开始。
如磋商开始后30天内缔约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出口方有权对延长双边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的贸易中止实施实质相等的减让。
一缔约方应根据本条第二款中止减让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
实施措施一方根据本条第一款提供补偿的义务和另一方根据第二款中止减让的权利,应在双边保障措施终止之日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