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范围和涵盖
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与下列内容相关的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
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
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这些投资者对该缔约方领土内金融机构的投资;以及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
仅当第十一章(投资)和第八章(跨境服务贸易)或以上两章的条款纳入本章时,以上两章方可适用于第一款中所述措施。
第十一章第四条(最低标准待遇)、第十一章第六条(征收和补偿)、第十一章第七条(转移)、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第十一章第十三条(拒绝授惠)、第十一章第十五条(金融服务)和第八章第十一条(拒绝给予利益)特此纳入本章并成为本章一部分。
第十一章(投资)第二节(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特此纳入本章并构成本章一部分,但仅就一缔约方违反第十一章第六条(征收和补偿)、第十一章第七条(转移)、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或第十一章第十三条(拒绝授惠)的请求而言11。
本章不得适用于下列措施:
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构成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或公共退休计划一部分的活动或服务相关措施;
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代表该缔约方或由该缔约方担保或使用该缔约方的财政资源开展的相关活动或服务,包括其公共实体的相关措施;或者
一缔约方的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构或任何其它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开展的措施。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章应适用于一缔约方允许其金融机构从事第(一)项或第(二)项中所指任何活动或服务时与公共实体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情况。
本章不得适用于金融服务的政府采购。
本章不得适用于有关提供金融服务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贷款、担保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