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民待遇12
每一缔约方在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在其领土内的金融机构及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相似情况下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每一缔约方在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金融机构和投资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及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相似情况下给予本国金融机构和本国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的待遇。
每一缔约方在寻求提供或提供附件9中缔约方规定的金融服务方面,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相似情况下给予本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