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

每一缔约方:

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相似情况下给予一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

给予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相似情况下给予一非缔约方的金融机构的待遇;

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相似情况下给予一非缔约方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的待遇;以及

给予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相似情况下给予一非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为进一步明确,第一款中所指的待遇不包含国际争端解决程序或机制,例如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包括的程序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