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缔约双方同意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以下称“SPS委员会”),由缔约方具有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职责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职能如下:

管理本章的实施;

协调第五章第九条提到的技术合作;

便利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的技术磋商;

确定加强合作的领域,包括优先考虑缔约任一方的具体提议;

根据本章的目标在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对话;

在相关国际组织会议之前酌情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以及

履行缔约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职能。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商定,SPS委员会应由共同主席担任,每年举行一次会议。SPS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任何商定的一事一议的方式举行。

SPS委员会可以通过设立有针对性的临时工作组来完成具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