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联络点和主管部门
每一缔约方应设立一个联络点负责协调本章的实施。联络点为:
对中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以及
对尼加拉瓜而言:发展、工业和贸易部(MIFIC)和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IPSA)或其继任者。
就本章而言,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主管部门是:
对中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以及
对尼加拉瓜而言: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IPSA)或其继任者。
每一缔约方应设立一个联络点负责协调本章的实施。联络点为:
对中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以及
对尼加拉瓜而言:发展、工业和贸易部(MIFIC)和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IPSA)或其继任者。
就本章而言,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主管部门是:
对中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以及
对尼加拉瓜而言: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IPSA)或其继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