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内电子交易架构

缔约双方应根据以下原则采取或维持规制电子交易的措施:

包括合同在内的交易不得仅因其采用电子通信形式而被否认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及

缔约双方不应任意区别对待不同形式的电子交易。

第一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一缔约方在其国内法中对第一款中所概述的一般原则作出例外规定。

缔约双方应:

尽量减轻电子商务的监管负担;及

确保监管框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