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电子签名

任一缔约方不得采取或维持仅因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立法。

缔约双方应维持电子签名方面的国内立法,允许电子交易各方共同确定适当的电子签名,除非国内或国际法律另有规定。

缔约双方应致力于实现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互认。

缔约双方应鼓励数字证书在商业领域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