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缔约双方应通过其主管部门进行合作,鼓励和便利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和开发,以期:
更好地协调双方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监管体系,包括加强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物种的保护和信息交流;及
减少植物育种者权利审查体系间不必要的重复程序。
缔约双方应通过其主管部门进行合作,鼓励和便利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和开发,以期:
更好地协调双方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监管体系,包括加强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物种的保护和信息交流;及
减少植物育种者权利审查体系间不必要的重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