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磋商
发生投资争端时,如申请人希望将争端提交仲裁,则申请人应当于提交仲裁申请前提前至少180日向被申请人35发送一份磋商请求。该磋商请求应:
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且如果该请求是申请人代表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提交的,则应写明该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注册地;
列举申请人为本章规定的投资者的证据;
针对每一诉请,列出被指控违反的本章或投资协议的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
针对每一诉请,列出引发该诉请的措施或事项
针对每一诉请,提供一份有关法律和事实依据的简短概要;以及
明确所寻求的救济以及估算的赔偿金额。
在依据本节提出磋商请求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磋商36,以期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