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本章第二条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措施,以规定与涵盖投资相关的特殊手续,如另一缔约方的涵盖投资的设立和变更须进行备案的要求,前提是该种特殊手续要求并不实质性损害一缔约方根据本章所承担的对涵盖投资和另一方的投资者的保护。
尽管有本章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一缔约方可以仅出于信息、统计或行政目的,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提供与投资有关的信息。该缔约方应当防止秘密的商业信息被泄露而损害投资者或涵盖投资的竞争地位。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碍一缔约方另行获得或披露与公正、善意适用其法律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