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不符措施
本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不适用于:
一缔约方在其附件一或附件三承诺表中列明的现行不符措施;
第(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或即时更新;或者
第(一)项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修订,前提是该修订相比修订前不降低与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义务的一致性。
本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不适用于缔约方在其附件二承诺表所列的,对部门、分部门或活动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
任一缔约方均不得根据本协定生效之日后采取的、其附件二承诺表所涵盖的任何措施,以国籍为由要求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该措施生效时已经存在的投资。
本章第二条和第三条不适用于任何构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条或第四条义务的例外的措施,或减损这些义务的措施。前述例外和减损规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之中。
本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及第九条不适用于:
政府采购;或者
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