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拒绝授惠

一缔约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包括投资者已根据本章第二节提起仲裁程序后,拒绝将本章规定的利益31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如该投资者系另一缔约方的企业,若该企业由非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人拥有或控制,且拒绝授予利益的一方:

并未与该非缔约方维持外交关系;或者

采取或维持了关于非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人的措施,而该措施禁止与该企业交易,或如果本章项下的利益给予了该企业或其投资,则将导致对前述措施的违反或规避。

一缔约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包括投资者已根据本章第二节提起仲裁程序后,拒绝将本章规定的利益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条件是该企业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无实质经营活动,并且该企业被非缔约方、非缔约方的人或拒绝授予利益的缔约方的人所拥有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