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一般性合作

应另一缔约方要求,一缔约方应交流以下信息:

各自政府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及实施情况的信息;以及

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信息。

应另一缔约方要求,一缔约方应考虑私营利益相关方感兴趣的知识产权问题。

缔约双方将考虑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的机会,以在彼此管辖范围内改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包括行政程序。合作内容可以包括:

知识产权执法;

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为公职人员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和其他机制的专门培训和课程;以及

缔约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活动和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