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税收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得对税收措施施加义务。
本章第六条应适于所有税收措施33,但当申请人主张一项税收措施涉嫌征收时,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方可依据第二节规定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人已首先将税收措施是否涉及征收的问题书面提交双方的税收主管机关34;以及
在问题提交之日后的180日内,缔约双方的主管税务部门未能在“税收措施是否涉及征收”问题上达成一致。
本章不应影响任一缔约方在任何税收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本章和此类协定存在不一致,则该协定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在双方之间具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协定下的主管机关是唯一有权确定本章与该协定是否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