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公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与本协定项下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会迅速公布,包括在可行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使另一缔约方及其利益相关人获悉。
缔约双方应通过第二十章第四条(联系点)中规定的联系点及时对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并应请求在第一款所指的事项上提供充分的信息。
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一缔约方提供或允许另一缔约方接触其机密信息,包括其国内法定的机密信息,以及一旦披露将妨碍其执法、或违背其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其他机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