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通报和信息提供
当一缔约方认为任何措施可能实质性影响本协定的实施,应尽可能通知另一缔约方该措施的相关信息。
当本条项下的信息已经通过向世界贸易组织适当通报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或可以在相关缔约方官方的、公开且免费登录的网站获取时,该信息可被视为已经提供。
本条项下的任何通报、要求或提供的信息应当通过第二十章第四条(联系点)向另一缔约方传达。
当一缔约方认为任何措施可能实质性影响本协定的实施,应尽可能通知另一缔约方该措施的相关信息。
当本条项下的信息已经通过向世界贸易组织适当通报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或可以在相关缔约方官方的、公开且免费登录的网站获取时,该信息可被视为已经提供。
本条项下的任何通报、要求或提供的信息应当通过第二十章第四条(联系点)向另一缔约方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