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从事金融服务提供业务且寻求或正在以跨境提供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该缔约方的人;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或跨境提供金融服务指:
自一缔约方领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提供金融服务;
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向另一缔约方的人提供金融服务;或
一缔约方的国民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金融服务,
但不包括通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设立投资的方式在该领土内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指根据其所在领土所属的缔约方的法律获准开展业务并按金融机构接受监管或监督的任何金融中介或者其它企业;
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指位于一缔约方领土内且由另一缔约方的人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金融服务指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及所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以及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所附带或附属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下列活动:
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
寿险,
非寿险;
再保险和转分保;
保险中介,例如经纪和代理;以及
保险附属服务,例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
银行和其它金融业务(保险除外)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它应偿还资金;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金融租赁;
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担保和承诺;
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市场上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下列产品: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外汇;
衍生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
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例如掉期和远期汇率和利率协议等产品;
可转让证券;以及
其它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
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公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货币经纪;
资产管理,例如现金或投资组合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托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品和其它可转让票据;
提供和转移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以及
就第五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包括征信与分析、投资和投资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战略咨询;
金融服务提供者指寻求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缔约方的任何人,但是“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公共实体;
投资指按第十一章第二十八条(定义)中所定义的“投资”,但是对于该条中所指的“贷款”和“债务工具”: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仅在该金融机构所在领土所属的缔约方将其视为监管资本时方可属于投资;及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或拥有的债务工具不属于投资,但第(一)项中所指的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其发行的债务工具除外;
为进一步明确,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发放的贷款或其拥有的债务工具,除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其发行的债务工具外,如此种贷款或债务工具符合第十一章第二十八条(定义)中所列投资标准,则就第十一章(投资)而言属于投资;
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指试图、正在或已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一缔约方或一缔约方的国民或企业;但是,具有双重国籍的国民应被视为其主要和有效国籍的缔约方的国民;
新金融服务指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与现有及新产品或者产品交付方式相关、未在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但已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的金融服务;
人指按第一章第五条(一般定义)中所定义的“人”。为进一步明确,“人”不包括一非缔约方的一企业及分支机构;
公共实体指一缔约方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者货币主管机构,或由一缔约方拥有或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职能或为政府目的开展活动的实体,不包括主要以商业条件从事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或者行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主管机构行使之职能的私营实体;以及
自律组织指任何非政府机构,包括根据立法或经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政府机构授权,对金融服务提供者或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或监督权的任何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其他组织或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