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附件9

附件9 跨境贸易

A部分:中国20

保险及保险相关服务

第九章第五条第一款适用于下列方面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或金融服务贸易,其定义见第九章第二十一条(定义)中“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义(一)项:

与下列内容有关的风险保险:

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

(ii)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再保险。

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保险除外)

第九章第五条第一款适用于下列方面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或金融服务贸易,其定义见第九章第二十一条(定义)中“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义(一)项:

提供和转移金融信息及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其定义见第九章第二十一条(定义)中“金融服务”的定义(十五)项,须按要求经相关监管机构授权21;以及

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咨询和其他附属服务,不含中介、征信服务和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交易相关的咨询等附属服务,其含义见第九章第二十一条(定义)关于“金融服务”的(十六)项。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国外机构,原则上无须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B部分:尼加拉瓜

保险及保险相关服务

第九章第五条第一款适用于下列方面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或金融服务贸易,其定义见“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义(一)项:

与以下相关的风险保险:

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此类保险承保以下任何或全部内容:所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

(ii)国际运输中的货物;

再保险和转分保;

与(a)、(i)和(a)、(ii)段有关的保险风险经纪;以及

金融服务定义(四)项中提到的保险附属服务。这些附属服务将仅提供给保险供应商。

第九章第五条第一款适用于下列方面的保险服务跨境提供金融服务或金融服务贸易,其定义见“跨境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义(三)项。对人员跨境流动的承诺仅限于第一款所列的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不包括保险)

第九章第五条第一款适用于:

金融服务定义(十五)项所述的金融信息的提供和传输;

金融服务定义(十五)项中所述的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须根据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事先授权;以及

与金融服务定义(十六)项所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咨询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不包括中介、信用咨询和分析22。

如果(a)和(b)项中提到的财务信息或财务数据处理涉及相关受保护信息,则适用于尼加拉瓜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