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可互换材料
如果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了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
材料的物理分离;或者
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且该库存管理方法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
如果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同时使用了原产和非原产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
材料的物理分离;或者
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认可的库存管理方法,且该库存管理方法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