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货物放行
每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当采用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高效放行货物以便利缔约双方贸易。本款不得要求一方在未能满足货物放行要求时放行货物。
依据第一款,每一缔约方应当采用或沿用相关程序以:
在满足所有其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规定货物抵达后尽快放行;以及
适当情况下,货物实际抵达之前允许预先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信息,以加快货物放行。
每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当采用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高效放行货物以便利缔约双方贸易。本款不得要求一方在未能满足货物放行要求时放行货物。
依据第一款,每一缔约方应当采用或沿用相关程序以:
在满足所有其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规定货物抵达后尽快放行;以及
适当情况下,货物实际抵达之前允许预先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信息,以加快货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