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际标准

如需制定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双方应使用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技术法规或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就本章而言,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发布的标准,应视为《TBT协定》所称相关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