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透明度及信息交换
缔约双方确保依据《TBT协定》第二条第九款、第五条第六款以及附录3的相关要求提供有关拟议的新的或修订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或标准的信息。
一缔约方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方提供其通报的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全文。如有英文版本,则应提供英文版本。
除对健康、安全、环境造成风险或威胁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情况外,每一缔约方应在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其拟议的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后,给予另一缔约方至少60日评议期。
一缔约方有权要求另一缔约方提供有关本章所述事项的信息。被请求方应努力在30天内向请求方提供可获得的信息。
双方同意应积极考虑在双方主管当局之间举行会议,以增进对适用于特定产品的要求的理解。这些会议可以线上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商定的方式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