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边境措施

如果一缔约方在入境港扣留了另一缔约方出口的货物,认为其不符合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该缔约方应立即将扣留理由通知进口商或其代表。为此采取的官方措施应与该类货物相关的风险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