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一般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就本协定而言:
《保障措施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保障措施协定》;
海关管理部门是指:
对于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或其继任者;和
对于尼加拉瓜,指尼加拉瓜海关总署(DGA)或其继任者;
关税指与货物的进口有关的任何税或费用,但不包括:
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任何费用;
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适用的任何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以及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保障措施协定》的任何税,以及
与所提供和进口相关服务的成本相当的任何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日指日历日;
企业是指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无论是私人或政府所有或控制,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一缔约方企业是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企业,以及位于一缔约方领土内并在那里开展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二十章第一条设立的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委员会(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所载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所载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是指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理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协调制度是指1983年6月14日在布鲁塞尔订立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附件所载的,可由各缔约方在其各自的法律中修订、采用和实施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采用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公民指的是:
对中国而言,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对尼加拉瓜而言,是指《尼加拉瓜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5条定义的尼加拉瓜人;
原产是指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地规则;
缔约方指本协议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
人是指自然人或企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C所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指世界贸易组织;和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指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