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执法
每一缔约方承诺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以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每一缔约方重申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特别是其中第三部分项下的权利和承诺,并应采取或维持必要的措施、程序和额外资源,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这些措施、程序和补救办法应公正、相称和公平,不应不必要地复杂或昂贵,也不应造成不合理的期限或不必要的延误。
每一缔约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至少应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行为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可采取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并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水平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