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联络点
每一缔约方应当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利双方就本章所涵盖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其指定的联络点。
如果一缔约方的联络点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有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缔约方。
每一缔约方应当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利双方就本章所涵盖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其指定的联络点。
如果一缔约方的联络点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有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另一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