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便利化
缔约双方应当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透明度,并便利贸易。
缔约双方的海关程序应当尽可能并且在其海关法允许的范围内,与包括《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即《京都公约》(修订版)在内的,其参加的世界海关组织(WCO)的与贸易有关的条约相一致。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当尽力设置电子或者其他方式的集中受理点,使贸易商可藉此提交货物通关放行所需的法规要求的全部信息。
缔约双方应当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实践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透明度,并便利贸易。
缔约双方的海关程序应当尽可能并且在其海关法允许的范围内,与包括《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即《京都公约》(修订版)在内的,其参加的世界海关组织(WCO)的与贸易有关的条约相一致。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当尽力设置电子或者其他方式的集中受理点,使贸易商可藉此提交货物通关放行所需的法规要求的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