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不符措施

第八章第二条、第八章第三条、第八章第四条和第八章第五条不得适用于:

一缔约方在下列政府层级维持的任何现行不符措施:

中央政府,如该缔约方在其附件一的不符措施承诺表中所列;

地区一级政府,如该缔约方在其附件一的不符措施承诺表中所列;或

地方一级政府;

本款第(一)项中所指的任何不符措施的继续或迅速展期;或

本款第(一)项中所指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正,只要与该措施紧接修正前的情况相比,该修正未降低该措施与第八章第二条、第八章第三条、第八章第四条和第八章第五条的相符程度。

第八章第二条、第八章第三条、第八章第四条和第八章第五条不得适用于一缔约方对其在附件二不符措施承诺表中所列部门、分部门或活动采取或维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