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
本章旨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提升贸易和投资的利益。
缔约双方认识到:
建立和维护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和维持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水平,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确定性;
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的转让与传播;
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能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支持开放、创新和高效的市场,包括通过有效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适当限制和例外,以及在权利持有人、使用者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应该构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反竞争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9以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以及
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