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场准入

任一缔约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内采取或维持下列情况的措施:

对下列各项施加限制:

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9;或

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且直接相关的自然人总数;或

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