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范围和领域

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与下列有关的措施:

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以及

涵盖投资。

一缔约方在第一节项下的义务应适用于:

该方的各级政府;以及

行使该方授予的任何监管权、行政权或其他政府权力的任何非政府组织24。

为进一步明确,本章对任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或者已不存在的情况不具有约束力。

本章不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第八章(跨境服务贸易)或第十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所涵盖的措施。

尽管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为保护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投资,第十一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范围内适用于影响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任何措施。对于通过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的情形,在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范围内,本章第二节则适用于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